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
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監管有關問題的答復
(工商廣字[2005]第154號)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跨省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工商廣字[2005]20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依法領取《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后,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發布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依照《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對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發布單位違反《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發布標注“XX?、專版”字樣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行為,應予禁止。
二、對違法經營、發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的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違反《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發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依法處罰后,應當及時將案件的有關材料移交《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核發機關,由其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停止違法行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業務,繳銷《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登記證》。
二00五年十月十八日
發布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發布日期:2005年10月18日 實施日期:20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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